(2013)历城非诉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合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合勇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历城非诉执字第58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君,主任。委托代理人郑长兰、李萍,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合勇,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张安村。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合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2013年6月6日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依照《山东省人口号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字(2013)第091号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8655元,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纳至代收机构银行历城农行营业所。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被执行人赵合勇与配偶郑新明于2013年1月9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于2013年2月25调查后,于同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将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一并告知被执行人。同年6月6日,申请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字(2013)第091号征收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8655元,该决定书已送达被执行人。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3年9月2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计生催字(2013)009号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内缴纳社会抚养费。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2013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865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征收决定事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字(2013)第091号征收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赵合勇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8655元。三、如被执行人赵合勇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480元,由被执行人赵合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明 霞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