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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张淑君与李长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君,李长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张淑君(120225197009283009),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李长兴(120225196907112979),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君诉被告李长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