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商辖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亚光与糜勇、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光,糜勇,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辖初字第58号原告王亚光。委托代理人胡先龙、苏德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糜勇。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光与被告糜勇、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京市秦淮区,其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故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胡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