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曹亚兰与王鹏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兰,王鹏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曹亚兰,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王含让,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鹏鹏,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张林录,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兰与被告王鹏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兰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亚兰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亚兰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惠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