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无线电原件九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线电原件九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431号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园,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线电原件九厂,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复兴门原件十二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线电原件九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