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波诉被告邓某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邓*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刘*波,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冬敏,女,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邓*枝,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刘某波诉被告邓某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波的委托代理人王冬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0日期间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整。其中,201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承诺于2012年8月28日前归还;2012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12年9月5日前归还;2012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12年9月20日前归还。至今,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拒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给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的欠款余额13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按起诉日开始计算);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独立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3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提供答辩意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所举证据1、2、3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予以确认。经过庭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本院的认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即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8月28日;2012年4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即从2012年4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则每天按借款总金额的0.2%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012年4月20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即从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9月20日。双方约定,如被告到期未归还欠款,则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借款后,曾支付从2012年8月28日至立案前一日的利息20000元给原告,本金13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且被告也立下借据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过,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则每天按借款总金额的0.2%支付违约金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邓*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给原告刘*波。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邓*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