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9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7日被诸暨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郦纪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1日晚,被告人何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汽车,在陡坡上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电动车上乘坐人张法照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某与死者张法照家属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取得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晚,被告人何某持超过有效期且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汽车,从诸暨市姚公埠上村驶往诸暨市江藻镇方向。12时许,途径姚公埠上村地方,因在陡坡上倒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电动车上乘坐人张法照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法照无事故责任。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张法照系车祸致心肺功能衰竭、创伤性休克死亡。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某家属与死者张法照家属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一次性赔付人民币320000元,并履行完毕,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姚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强制凭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公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火化证明书、查某、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协议,取得其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跃代理审判员 王知礼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