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调确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宣国良、马苏凤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国良,马苏凤,边成有,边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3)金浦调确字第978号申请人宣国良。申请人马苏凤。被申请人边成有。被申请人边成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宣国良、马苏凤与被申请人边成有、边成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宣国良、马苏凤与被申请人边成有、边成宣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3年6月9日经浦江县白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前排的总高度不能高于后排的总度,以水平为准;二、宣国良与马苏凤同意建房目前红砖所砌的位置,但不能加外天沟,只能加内天沟,如违反该协议,建房户应无条件拆除;三、上面天盖长度不能长于底部墙边的长度(指三层半墙外边);四、平台上面不能摆放任何财、物及建筑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尤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