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彦兰与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钱永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彦兰,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钱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董彦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卿。被执行人钱永祥,男,汉族。董彦兰与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钱永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2011)郑惠证民字第55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2)郑惠证民字第106号执行证书,董彦兰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钱永祥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3号27号楼东1单元16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01066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