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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彦兰与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钱永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彦兰,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钱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董彦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卿。被执行人钱永祥,男,汉族。董彦兰与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钱永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2011)郑惠证民字第55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2)郑惠证民字第106号执行证书,董彦兰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东方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钱永祥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3号27号楼东1单元16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01066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