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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化名李某某),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0515号刑事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警察长袖制式衬衣1件、警察春秋执勤服1套、警察夏执勤服1件、警察夏常服1套、警察制式大檐帽1个、警用手铐1个、电警棍1根,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胡某招摇撞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刑初字第05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