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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3162号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西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匡 丽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