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雷劲诉龚建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雷劲,龚建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狮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黄雷劲,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姜树侨,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建群,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黄雷劲与被告龚建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雷劲的委托代理人姜树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建群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雷劲诉称:2009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以每亩120000元的价格,将其在梧园村拥有的两亩自留地转让给原告,但原告将购地款240000元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却无法将自留地交付给原告。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地款2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龚建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村民。2009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在梧园村所拥有的自留地土地使用权2亩以每亩120000元的价转让卖断给原告,合计价款240000元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被告却未能将合同标的交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购地款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或抗辩意见。另查明,在与原告签订上述协议书时,被告在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梧园自然村分得的自留地远不足2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土地转让协议书》各一份,及本院依法向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而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协议转让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知其客观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协议,其结果必然的、自始的、客观给付不能,合同目的自始客观无法实现。现原告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而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辩或抗辩意见,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未尽核实等普通谨慎义务,亦存有过失。因此,原告请求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可由被告承担60%,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雷劲与被告龚建群于2009年11月4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龚建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返还原告黄雷劲土地转让款240000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0%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判决截止还款日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黄雷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用2024元,由被告龚建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庆 玉审 判 员 李 美 好人民陪审员 柳 丽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斯琴塔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