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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11-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清风路与祥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曹拥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倩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陶朝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房(行处)罚决字〔2011〕第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平房(行处)罚决字〔2011〕第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9日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预售位于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原卫校)所开发的“京华·金域蓝湾”6号楼商品房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申请人遂于2012年12月26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平房(行处)罚决字〔2011〕第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规预售活动;2、处以捌万元整的罚款。201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于2013年1月4日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后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4月8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终[2013]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之后被申请人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截止目前为止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基本正确,且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房(行处)罚决字〔2011〕第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孙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培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