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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姚绒草与张和平、史惠霞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绒草,张和平,史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姚绒草被执行人张和平被执行人史惠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绒草与被执行人张和平、史惠霞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和平、史惠霞一次性支付原告姚绒草生活资助费用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和平、史惠霞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姚绒草支付生活资助费2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