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班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班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双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