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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班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班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双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