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黄晓玲与郑礼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玲,郑礼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03号申请人:黄晓玲。委托代理人:周时挑。被申请人:郑礼巧。申请人黄晓玲与被申请人郑礼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晓玲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礼巧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闻涛社区水印城6幢1单元1403室房屋及车牌为浙A988**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礼巧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闻涛社区水印城6幢1单元14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080589**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共字第080219**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郑礼巧所有的车牌为浙A988**小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011794)。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黄晓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毛振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