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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山立杰精密器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通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立杰精密器材有限公司,珠海市通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中山立杰精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郑宗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伙龙,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茜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通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立杰精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通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立杰精密器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立杰精密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21元,由原告中山立杰精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绍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