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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李志锋与晁波、庞承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锋;晁波;庞承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李志锋,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昱,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星,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波,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庞承豹,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开发区。原告李志锋与被告晁波、庞承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锋于2013年10月14日以被告庞承豹已将借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锋自愿撤回对被告晁波、庞承豹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李志锋负担。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魏 兵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