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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郑爱青与金宗清、毛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爱青,金宗清,毛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爱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宗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书成。上诉人郑爱青为与被上诉人金宗清、毛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峡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爱青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爱青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爱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上诉人郑爱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