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郑爱青与金宗清、毛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爱青,金宗清,毛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爱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宗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书成。上诉人郑爱青为与被上诉人金宗清、毛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峡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爱青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爱青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爱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上诉人郑爱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