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催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李国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47号申请人: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号1001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606243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3月1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浒山友盛针织厂、收款人余姚市风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余姚市风之帆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