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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桂树喜与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树喜,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桂树喜,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工人。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雷鸣,经理。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负责人:周占魁,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原告桂树喜与被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25日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起诉后,劳动者即本案原告桂树喜,亦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提起诉讼,两起诉讼均是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故本案应当与起诉在先的案件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8号原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树喜、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许 波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