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丽华与被执行人湖北大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未足额支付的年薪3000元、年休假工资3218.39元、加班工资4103.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821.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4月12日起算至2013年10月8日止为824.70元),负担执行费108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54.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