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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台贵与程金涛、孟俊姝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保字第127号申请人王台贵。被申请人程金涛。被申请人孟俊姝。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DT96**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T96**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令鑫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丛民保字第127-1号申请人王台贵,男,汉族,1953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光明桥南47号院4号楼1单元1室。被申请人程金涛,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临漳县张村集乡南史庄村中华街春雨胡同3号。被申请人孟俊姝,男,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规划路11号招贤楼西单元14号。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3)丛民保字第1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冀DT96**号小客车一辆车手续的查封。审判员马少华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孔令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