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晓庆与苏楚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庆,苏楚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梁晓庆,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078。被执行人:苏楚鸿,男,汉族,珠海市。梁晓庆申请执行苏楚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晓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珠海市湾仔镇下沙街2号第3号商铺、二至四楼包括地下三个房及大门商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交还给原告苏楚鸿。2012年12月26日,梁晓庆向本院递交申请称上述判决生效后梁晓庆主动履行交付但苏楚鸿一直不予配合办理交接商铺手续,梁晓庆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中,梁晓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而非权利人,故梁晓庆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晓庆所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