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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1-04-01

案件名称

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与丁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丁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丁忠。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原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生祥二0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晓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