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潘玉萍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兰,潘玉萍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709号原告张翠兰。委托代理人覃驰乐,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玉萍。委托代理人张玉明,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兰与被告潘玉萍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兰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翠兰负担。审判员 洪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军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