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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潘玉萍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兰,潘玉萍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709号原告张翠兰。委托代理人覃驰乐,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玉萍。委托代理人张玉明,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兰与被告潘玉萍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兰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翠兰负担。审判员 洪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军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