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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桥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郑爱连与彭国清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桥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84年4月8日生。被告彭某,女,汉族,1981年6月30日生,现在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原告郑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200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0日生一女郑好。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分开有时几天,甚至数月,聚少离多。被告入狱后,原告亲人及邻居无人不知,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严重打击。现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不需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0日生一子郑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在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发生争吵,但均因琐事。被告虽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刑期非十年以上长期徒刑,原告应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若原、被告双方能相互沟通,互谅互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还是有和好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