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5月7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7日1时2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N-JM3**号骄车在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府前路交叉口南东侧非机动车道上倒车时,撞住在此等活的陆XX驾驶的豫N-T37**号出租车后驾车逃逸,后被出租车驾驶员追上并报警。经鉴定,田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89.98mg/100mI。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陆XX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相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轻度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亲属积极赔偿对方车主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予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