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司、唐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53号申请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超行,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申请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1030005223482230、出票人:武汉依分药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4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0月26日、付款银行:农行武汉唐家墩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374850元)的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103000522348223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承兑汇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娜审判员 朱少柏审判员 胡 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