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56年7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生于1989年11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岐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