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金钗与林天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466号原告:陈金钗。委托代理人:陶学委。被告:林天培。委托代理人:林岩龙。委托代理人:林小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钗与被告林天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钗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钗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陈金钗负担。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