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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易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易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易某,女。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塬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