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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鹿城××工××司与被申请人陈××、与陈××、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州鹿城××工××司,温州鹿城××工××司与被申请人陈××,陈××,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申字第6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温州鹿城××工××司,住所地:温州市××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申请再审人温州鹿城××工××司与被申请人陈××、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温鹿商初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4日,温州鹿城××工××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温州鹿城××工××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报告。本案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鹿城××工××司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宏审 判 员  周林环代理审判员  戴华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