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春诉被上诉人邯郸县金沙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邯郸县金沙老年公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委托代理人齐亚军(系李春丈夫),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县金沙老年公寓。负责人刘博,该老年公寓院长。委托代理人侯佳强,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雪,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诉被上诉人邯郸县金沙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春以双方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敏审 判 员 冯国顺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