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林运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催字第62号申请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1646-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幢*号。法定代表人:林运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60005120426038、面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宁波市鄞州群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江北阳光兴利玻璃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6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汪晓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