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卢永亨、卢凤琴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永亨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确字第4号申请人:卢永亨。委托代理人:卢凤琴。2013年9月9日,申请人卢永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对卢永亨与卢尚美监护宣告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所作的102年度监宣字第320号民事裁定。该裁定结果是:相对人卢尚美为受监护宣告之人,卢永亨为其监护人,卢嬿珊为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卢永亨于监护开始时,对卢尚美之财产应会同关系人卢嬿珊于两个月内开具财产清册并陈报法院。该裁定已于2013年5月31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对卢永亨与卢尚美监护宣告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所作的102年度监宣字第320号民事裁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所作的102年度监宣字第320号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卢永亨负担。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