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田杨执行案裁定书135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杨,冯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田杨。被执行人冯会江。本院在执行田杨与冯会江、白英豪交通事故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1)邢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路银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