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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志荣与王振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荣,王振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05号原告何志荣被告王振儒本院在审理何志荣与王振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荣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何志荣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青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