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邵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