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良诉被告馆陶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刘学军、王喜华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良,馆陶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刘学军,王喜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范永良。被告馆陶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刘学军。被告王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良诉被告馆陶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刘学军、王喜华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良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范永良负担。审 判 长 张 媛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