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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9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杨闸清真寺与北京市爱京华建材经销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杨闸清真寺,北京市爱京华建材经销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636号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杨闸清真寺,地址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负责人姚殿臣。委托代理人刘艳红,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海明月,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回族。被告北京市爱京华建材经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法定代表人马凤启,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忠,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杨闸清真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爱京华建材经销中心(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原被告双方曾经在2004年8月1日在通州区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约定了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据此要求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本院管辖,但未就此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所述不属实,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签订过任何协议,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坚持认为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所述其与原告就合同履行管辖法院有过约定一节,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因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市爱京华建材经销中心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市爱京华建材经销中心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