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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渝馨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凯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渝馨,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芙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黄渝馨,曾用名黄欣,女,汉族。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6号湘湖渔场芙蓉国土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劲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文辉,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文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农贸市场商住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程宏利,董事长。第三人上海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泰路330号。法定代表人程宏利,董事长。上述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渝馨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凯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渝馨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渝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渝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黄渝馨负担。审 判 长 杨 宜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毅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