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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5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09-05

案件名称

满宝珍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满宝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厨橱柜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589-4号原告满宝珍,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何平,系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邮政综合楼**,注册号:440681500008299。负责人杨永和。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信广场办公大楼**限办公用),注册号:440101400042231(2-1)法定代表人迟村敏郎。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坚,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兰亭,系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深圳市中厨橱柜有限公司,住所:深,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牛湖村大水田工业园******440306103483327。法定代表人林丽芳。委托代理人崔曲平,系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满宝珍与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中厨橱柜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先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24日止。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10月14日,原告满宝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满宝珍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宝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满宝珍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游胜平审 判 员  李淑梅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