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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高忠学诉郭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学,郭兵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高忠学,男,生于1968年3月20日。被告:郭兵兵,男,生于1992年2月28日。本院在审理高忠学诉郭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高忠学负��。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