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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杜兴桥与邵倍吉、陈国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桥,邵倍吉,陈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席跃,叶集试验区恒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二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杜兴桥。委托代理人:严宝焕。被告:邵倍吉。被告:陈国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代表人:胡晓英。被告:席跃。被告:叶集试验区恒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席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二营业部。代表人:朱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桥诉被告邵倍吉、陈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席跃、叶集试验区恒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恒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桥撤诉。本案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计803元,由原告杜兴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