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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倪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孙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锐,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道口铺办事处东交警一中队对过。被告倪志江,男,汉族,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倪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以与被告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倪志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