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高玉玲与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邢现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玲,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邢现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高玉玲,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11日,自由职业,住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1016号地铁大厦。被执行人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敏,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现周,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5日,原系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2号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邢现周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06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