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荣霞与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霞,王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李荣霞,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荣霞与被告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租赁原告西湖丽景网点房一楼西半部分,房租一共是27600元整,已付5000元,尚欠226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偿还房租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荣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