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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荣霞与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霞,王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李荣霞,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荣霞与被告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租赁原告西湖丽景网点房一楼西半部分,房租一共是27600元整,已付5000元,尚欠226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偿还房租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荣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