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祥强与葛盼健、徐长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强,葛盼健,徐长红,沭阳县志扬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1771号原告刘祥强。委托代理人张军,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盼健。被告徐长红。被告沭阳县志扬家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耿圩工业园*号。原告刘祥强与被告葛盼健、徐长红、沭阳县志扬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坤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祥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盼健、徐长红、沭阳县志扬家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祥强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漆,2013年7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货款97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7月30日付清款项,但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7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被告葛盼健、徐长红、沭阳县志扬家具厂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葛盼健从原告刘祥强处购买了一批油漆,欠货款97000元。被告葛盼健向原告刘祥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油漆款97000元,并声明于2013年7月30日付款,如果违约,自愿承担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有争议,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注明其住址为沭阳县耿圩工业园8号(志扬家具厂)。但到期后,被告葛盼健未按承诺付款。原告刘祥强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明,被告葛盼健与徐长红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祥强与被告葛盼健双方系买卖��同关系,原告刘祥强按约向被告葛盼健供应货物后,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葛盼健支付相应货款。被告葛盼健拖欠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刘祥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祥强要求被告葛盼健给付自2013年7月30日后按声明承诺的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因双方约定的每日百分之一滞纳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徐长红与葛盼健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徐长红应对被告葛盼健欠原告刘祥强的97000元及滞纳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原告刘祥强在诉讼过程中,确认与其发生买卖合同的系葛盼健,因此其要求被告沭阳县志扬家具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盼健、徐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刘祥强货款97000元及滞纳金(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祥强对被告沭阳县志扬家具厂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盼健、徐长红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