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国与被执行人隆化县碱房乡羊鹿沟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金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国,隆化县碱房乡羊鹿沟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金盛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国,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碱房乡羊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杨清海,主任。被执行人秦皇岛金盛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马东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立国与被执行人隆化县碱房乡羊鹿沟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金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国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碱房乡羊鹿沟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金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给付2.640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